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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過《特定秘密保護法》

政治外交

為保護與國家外交及安全保障有關的機密情報,2013年12月6日日本政府通過了《特定秘密保護法》。成立這一法案的目的,是為了在我國面臨的日益嚴峻的國際形勢下,防止有關日本安保的情報,特別是秘密情報的洩露,確保國家和國民的安全。

第2屆安倍內閣,將外交和安全保障政策的指揮部「國家安全保障會議(日本版NSC)」和《特定秘密保護法》定位為安全保障防衛戰略必不可缺的兩大支柱。該法案通過後,在推進與同盟國、友好國之間重要情報的交換和共享的基礎上所要求的有關機密情報的保護機制將得到強化,達到歐美的水準。

針對這個《特定秘密保護法》,在野黨及傳媒、法律專家、市民團體等中不乏有持慎重論調和反對論調者,對國民的「知情權」或將受到損害表示嚴重憂慮。但是,扭曲國會終結後,執政黨在國會占據了絕對優勢,使得該法案得以強行通過。

《特定秘密保護法》概要

特定秘密的指定
  • 「特定秘密」由內閣官員等行政機關的長官指定
  • 對象:防衛、外交、防諜和防恐四大領域中,因情報洩露而對國家安全保障恐生重大不利影響時,有必要將其指定為「特定秘密」
指定的有効期限
  • 指定的有効期限為5年,可多次延長。超過30年者,需得到內閣批准。
  • 最長期限為60年。但有關下列七項情報例外。
  • *(1)武器、彈藥、飛機等(2)與外國政府、國際機關的談判(3)諜報活動的手法及能力(4)有關人員資訊來源的情報(5)暗號(6)外國政府、國際機關以60年以上為條件提供的情報(7)基於上述各項,由政令規定的重要情報
  • 對已失去秘密指定條件的,有限期內亦可予以解除
涉密人員的適應性評估
  • 涉密人員,必須接受「適應性評估」
  • 但是,行政機關首腦、政務三役(內閣任命的大臣,副大臣,政務官)、首相助理等可不接受適應性評估。除行政機關職員外,與行政機關有業務契約者也屬適應性評估對象之列。
  • 評估將涉及與恐怖政治的關係、犯罪經歷、精神病史、飲酒程度、經濟狀況等
對洩密者的懲罰條例
  • 涉密者洩密,將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通過欺騙、威脅、闖入有關設施、非法入侵電腦獲取機密情報者,將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合謀、教唆、鼓動洩密,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解釋適用
  • 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得受到侵害,對國民知情權的保障和新聞的自由,必須予以充足的考慮
  • 從事出版和新聞報導者的採訪活動,只要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且沒有違法或採取不當手法,則屬正常的業務行為
付則(設置可信賴的第三方機構等)
  • 自公布日後一年內以政令規定之日起實施
  • 實施開始後5年內如沒有特定秘密的行政機關,將失去處理特定秘密的權限
  • 就有關指定或解除特定秘密的標準,政府將研究設置獨立的新機構,採取必要措施,以驗證監察其是否有益于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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