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1965年體制空殼化」,深層因素何在?

政治外交

ROH Daniel [作者簡介]

場景之二:與《日韓基本條約》背道而馳的兩個判決

金昌祿稱,1965年體制在壽終正寢之前受到韓國司法界的兩記致命的重拳。一個是2011年8月30日憲法法院的判決,另一個是2012年5月24日大法院(相當於日本的最高法院)的判決。

首先,在從軍慰安婦以韓國外交通商部部長為被索賠人提起的「憲法請願」中,憲法法院判決裁定被索賠人未努力解決(慰安婦的賠償請求權)問題,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權利,屬違憲行為。換言之,韓國政府遭到了憲法法院斥責,不得不開始更加積極地處理從軍慰安婦賠償問題。

而比憲法法院判決更重的,是2012年的大法院判決。當年5月24日,韓國大法院作出裁決,判定在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強制徵用韓國勞工的日本企業應該對原告進行賠償,為太平洋戰爭徵用勞工受害者於1995年和1997年分別向三菱重工和新日本製鐵提起的要求賠償損失及支付薪資的訴訟劃上了句號。韓國原告在日本的審判中敗訴後,又在釜山和首爾提起了訴訟。但這兩件訴訟的一審和二審均以敗訴告終。

最後,他們向大法院提起上訴,大法院推翻了釜山和首爾高等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大法院判決的主旨是,日本帝國對朝鮮半島的統治是「非法強占」,「基於非法統治的法律關係」,「不符大韓民國之憲法精神」。在重審中,被告三菱重工和新日本製鐵(2012年12月更名為新日鐵住金)敗訴,它們向大法院提起了上訴。

已經超出歷史問題範疇

針對2012年的大法院判決,韓國社會讚揚其「恢復了大韓民國的司法主權」,「是為國民解恨的判決」。但從日韓關係的角度來看,這份判決可謂是打開了「潘朵拉箱」。日韓之間所有「歷史糾葛」基本都是針對過去的。但向現在的日本企業索取賠償的訴訟卻是現在和未來的問題。

實際上,針對在太平洋戰爭中通過某種形式徵用朝鮮半島勞工的日本企業,已經出現了將它們全部列出名單並提起訴訟的動向。此外,有些人還試圖利用在韓國獲得的勝訴,在美國法庭贏得更大規模的賠償。今年6月6日,費城(Philadelphia)的Kohn Swift & Graf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夥人、因「戰犯審判」而聞名的Robert Swift宣布,將在首爾與「太平洋戰爭犧牲者遺族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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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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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 DanielROH Daniel簡介與署名文章

政治經濟學者、亞洲歷史研究者、作家。生於韓國首爾市。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攻讀比較政治經濟論,獲博士學位(Ph.D)。曾任香港科學技術大學副教授、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客座教授、上海同濟大學客座教授、一橋大學客座研究員、國際日本文化研究中心外籍研究員等,2014年起擔任京都產業大學客座研究員。在日本著有《竹島密約》(2008年,草思社,獲第21屆「亞太獎」大獎)。目前正在撰寫《日韓關係的現象與心理:196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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