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冤案是怎样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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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7日,东京最高法院决定对“东京电力公司女职工被杀事件”中的服刑者戈宾达・普拉萨德・迈纳利进行重新审判。同时,还决定“停止执行刑期”。
根据这一决定,被判无期徒刑后关押在横滨监狱服刑的戈宾达被移送到横滨入境管理局,历尽18年磨难,于6月15日被遣返回故乡尼泊尔。
仅仅是裁判获准重审,就已经是特例了,进而在当日还宣布了停止执行刑期,甚至当即释放并得以回国,这简直是特例中的特例。
最新的DNA鉴定是促成重审的关键
首先我感到十分欣慰的是,作为考问日本司法能否获得新生的案件,终于开启了重审的沉重大门;而因不实之罪被关押在异国监狱长达15年之久的戈宾达终于和家人一起回到了祖国。
这个意想不到的决定的背后,存在着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因最新的DNA鉴定,判明了足利事件中菅家利和(*1) 的冤罪并予以释放以及布川事件 的误判(*2);继而大阪地方检察厅特搜部在厚生劳动省村木厚子(※3)原局长的案件中篡改证据一事也昭然若揭。一系列导致司法失信的丑闻接连曝光,引发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危机意识,直接冲击了法务省当局的核心领导层,它可以说起到了“反弹”的作用。
在信誉已经完全跌至谷底的司法界,这是向革故鼎新迈出的第一步。坦率地说,我认为这是一次充满勇气的决断。
促成重审的直接依据是最新的DNA鉴定结果。它表明2011年7月在案发现场发现的阴毛和残留在被害人体内的精液,与戈宾达的DNA样本不符,属于第三者。
去年,是日本遭遇大海啸和核电站事故等前所未有的大灾难的年份。在这样的时刻,找到了证明戈宾达无罪这一决定性证据,并且震撼司法世界的事件频频昭然于世,让人从中感受到一种历史性的偶合。
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可以说那就是我们曾经深信不疑的“安全神话”的破灭。
而司法世界又如何呢?正如我们在各种丑闻中所看到的那样,信誉明明早已岌岌可危,却仍然死守着“无谬神话”不放。
听闻决定重审的检察厅官员表示:“这是一个无法接受的决定”,并针对该决定提起了抗诉。
事已至此仍欲顽抗,真是可笑之极。检方如果不想继续丢脸的话,就应该立刻撤回这种只是以维护自身集团的利益和明哲保身为目的的、令人汗颜的抗诉。
这完全是一种孩童般的幼稚做法,是把好不容易作出令人重拾信心决定的司法世界,再度拉回黑匣之中的行为。
(*1) ^ 1990年5月12日,一名女童(当时4岁)在枥木县足利市的弹珠游戏店内失踪,人们于次日在该店附近的渡良濑川河滩上发现了该女童的尸体。此案被认定为出于猥亵目的的诱拐杀人事件,幼儿园校车司机菅家利和(当时43岁)因于91年12月1日自愿接受调查,21日因招认而被捕,检方对其提起了公诉。尽管菅家在一审过程中翻供否认,但93年7月7日,宇都宫地方法院仍对其做出了无期徒刑判决,东京高等法院也驳回了上诉。2000年7月17日,最高法院判决其有罪。菅家于02年12月25日向宇都宫地方法院提起申诉,要求重审。虽然地方法院驳回了请求,但在通过即时抗诉(一定期限内提起的抗诉——译注)实现的东京高等法院审理中,DNA重新鉴定结果获得认可,人们这才发现女童内裤上附着的体液与菅家的DNA不一致。依据这一鉴定结果,东京高等检察厅释放了被关押在监狱中的菅家(重审前释放疑犯的做法尚属特例)。2009年6月23日,东京高等法院决定将进行重审。重审公判于2010年3月26日宣布无罪判决。
(*2) ^ 967年8月,木匠玉村象天(当时62岁)在自己家中被勒死,现金被抢走。住在附近的樱井昌司和杉山卓男被指控犯有抢劫杀人罪。78年被判处无期徒刑,96年获准假释。接到2001年提出的第二次重审要求后,水户地方法院土浦支部于05年决定开始重审,东京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也支持该决定,于2010年7月开始重新公审,2011年5月24日作出无罪判决。
拒绝公开不利于检方的证据,有失公正
只要是人,偶尔都会犯错误。而犯错后能否坦率地承认并道歉,将决定这个人的价值和信誉。在去年的“3.11”大震灾中,想必大家都深刻体会到了这一点。
那么,日本为何冤案事件屡出不绝呢?其首要原因可以说在于证据公开的不透明性。在此,我想以自己采访过的东京电力公司女职工被杀事件为例做一说明。
我们可以将检方与辩方围绕证据公开的争斗,比喻成相互翻转黑白棋子的奥赛罗游戏,这样就容易理解了。
不熟悉审判世界的人或许会认为检方和辩方在比赛奥赛罗游戏时地位是对等的。然而,实际情况绝非如此。
当辩方要求公开对检方不利的证据时,检方可以拒绝。或许大家会质疑怎么会存在这样无理的事情,但在东京电力公司女职工被杀事件的审判过程中,实际上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15年前案发后,在被杀害的东京电力公司女职员的乳房和脖子上发现的唾液DNA其实不是戈宾达的。这一事实是去年7月辩方重新要求公开证据,检方勉强同意后才得以曝光的。
2009年5月,日本开始在刑事审判中实施裁判员制度,作为公审前的程序,规定但凡辩方要求检方公开的证据必须全部公开,而此前则完全是一种不公平的对战。
如果再拿奥赛罗游戏打比方的话,就相当于检方在此前始终掌握了绝对有利的四个角的棋子。在这种情况下,不发生冤案才真是奇怪了。
“类推搜查”是冤案的温床
另一点需要指出的,是警方类推搜查(在预先断定了犯人的基础上展开搜查——译注)的恐怖,他们一旦决定就不会改变。
负责东京电力公司女职工被杀事件搜查工作的警视厅干部在得知该案件将进行重审后,断言道:“我们的搜查绝不会出错”。据说这位干部在审讯时,只是因为戈宾达咧嘴笑了笑,便断定他是罪犯,这实在令人目瞪口呆。
依据这样草率的类推搜查而被认定为罪犯,实在是忍无可忍。日本的警方和检方如何来补偿戈宾达失去的宝贵岁月呢?这令人不禁再次感到愤怒。
我想指出,在这个事件演变为冤案的背后,还潜藏着日本人对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
如果东京电力公司女职工被杀事件的嫌疑人是欧美人、韩国人或者中国人的话,由于顾忌来自这些国家的政治压力,恐怕日本的法院不会对戈宾达做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因为戈宾达是来自尼泊尔这样一个亚洲最贫困国家的打工者,所以在类推搜查中被推定为嫌疑犯,并在充满杜撰色彩的审判中被判有罪。顺便提一句,事件发生时,日本是对尼泊尔ODA(政府开发援助)的最大出资国。
本来,只要去案发现场走一走,就能马上发现戈宾达不是罪犯。发现东电公司女职员遗体的公寓与戈宾达居住的房子之间的直线距离只有一米。
东电公司女职员被杀害的时间是1997年3月8日深夜。而遗体则是在11天后的3月19日发现的。
如果戈宾达真是罪犯,那么在此期间,他有足够多的时间可以远走高飞。然而,他不仅没有逃跑,甚至是在明知自己会因超期滞留被逮捕的情况下选择了向警方自首。
实在难以想象,除了电影《汉尼拔》中的莱克特博士那样的天生杀人狂外,还有谁能在距自己杀害的女性遗体所在的房间仅咫尺之遥的屋子里生活11天之久。
尽管各方面都在呼吁实现调查工作的透明性,却全然不见改善,这已经成为滋生冤案的温床。
调查的透明化与证据的全面公开不可或缺
案件发生后不久,我赶赴尼泊尔,找到了曾与戈宾达同住一个公寓的室友们,获得了戈宾达不是罪犯的决定性证言。
一名室友证实了戈宾达当时不在现场;而另一名室友也坦白说,自己遭到警方殴打,接受了警方在介绍工作方面提供的好处,被迫提供了能够推断戈宾达是罪犯的证言。警方简直就是胡萝卜大棒软硬兼施,把戈宾达打造成了一个犯人。
从尼泊尔回国后,我去现场做了核实。那个告诉我在接受警方审讯时遭到暴行的尼泊尔人向我提供了当时接受治疗的医院的挂号卡。我走访了那家医院,证实了那个尼泊尔人的确曾在此接受过治疗。
后来我得知,作为替警方封口的回报,有一家高利贷公司证实确实是给介绍了工作,我感到惊愕不已。这就是说,警方在明知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情况下,找到由退职警察担任社长的那家高利贷公司,为非法滞留的尼泊尔人介绍了工作。
不过,就在我乔装客人与之取得联系后的次日,或许是防备受到更多的采访,这家高利贷公司居然像烟雾一般消失了踪迹,对此,我在惊讶之余,甚至感到了自己有生命危险。
要彻底杜绝日本的冤案,首先必须实现调查的全面透明化和证据的完全公开化。
东京电力公司女职工被杀事件
1997年3月8日深夜,在东京都涩谷区圆山町某公寓1层的一个空房间内,东京电力公司一名女职员(当时39岁)被勒死,遗体于当月19日被发现。包内4万日元现金被抢走。住在案发现场旁边公寓内的尼泊尔人戈宾达・普拉萨德・迈纳利被告(当时37岁)因担心非法滞留被发现而出逃,得知自己被怀疑为杀人犯后选择了自首。因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法(非法滞留)被逮捕后,又因抢劫杀人嫌疑再度被捕。
尽管一审做出了无罪判决,但在上诉审(相当于中国的二审,但日本是三审终审制——译注)中,高院以难以想象戈宾达之外的第三者曾进入现场和戈宾达的辩解不可信等为由,对其做出了执行无期徒刑的有罪判决。最高法院也驳回了上诉,决定维持上诉审判决。戈宾达于2005年3月24日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了申诉,要求重审。2012年6月7日,东京高等法院决定重审此案,并停止执行刑期。
戈宾达于当日获释,从横滨监狱(横滨市)移送至入境管理局,依据违反入境管理及难民法罪,执行了相应的强制遣返程序,于6月16日回到尼泊尔。
(2012年7月11日)
标题图片:回到尼泊尔后在自家阳台上挥手示意的戈宾达・普拉萨德・迈纳利
(图片提供:时事社)
(※3)^ 以滥用邮件折扣制度逃避巨额邮费为由,09年2月开始,大阪地方检察厅特搜部检举揭发了广告公司负责人。在搜查过程中,发现伪造的单据是由厚生劳动省发放的。特搜部于09年6月以存在制作、使用虚假有印公文嫌疑为由,逮捕了厚生劳动省原局长村木厚子,但村木在2010年9月被判无罪。
脚注参考:kotobank.jp
佐野真一 冤案 东京电力公司女职工被杀事件 戈宾达・普拉萨德・迈纳利 尼泊尔 DNA鉴定 重审 检察 警察 公开证据 推定有罪搜查 无期徒刑 无罪判决 上诉审 有罪判决 入管难民法 东京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