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1965年体制空壳化”,深层因素何在?

政治外交

“历经10年,山河亦变”,这种思维在韩国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倘若如此,那么置身于比大自然更加变幻无常的人类社会,或许我们就没有必要为战后日韩关系的变化而慨叹了。日韩邦交正常化50年后的今天,战后形成的日韩关系基本模式已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对此,本文将通过两个具有象征性的场景,来做一观察和分析。

场景之一:战后日韩合作的象征——浦项钢铁公司(POSCO)的蜕变

在刚刚过去的6月8日,韩国国务院总理直属机构“日帝强占下强制动员被害真相纠明委员会”(简称:对日抗争期间委员会)发布声明称,将成立名为“日帝强制动员受害者支援财团”(简称:受害者支援财团)的新组织。该财团的主要活动,是对以日本“战犯企业”为对象提起的诉讼和“征用劳工受害者”进行补偿。声明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财团启动资金的一半约30亿韩元来自韩国钢铁业的巨擘POSCO(原浦项钢铁公司)。POSCO的理事会已在2012年3月就做出了向受害者支援财团提供总额达100亿韩元资金的决定。

POSCO的这个决定,无论是自发还是“韩国的社会空气”使然,对熟悉这家企业诞生历史的人来说,都无不为之惊讶。因为POSCO曾是战后日韩合作的象征。

POSCO的前身是1968年正式成立的浦项钢铁公司,而这颗种子则是在日韩邦交正常化之前的1964年春播下的。当时,日后成为浦项钢铁公司创始人的朴泰俊受时任总统朴正熙指派,前往东京协助开展日韩邦交正常化的谈判。

陆军少将出身,当时处于“无业闲人”状态的朴泰俊,一方面参与了在永田町举行的政治谈判,另一方面他个人又受到了好运的眷顾。他偶然结识了阳明学者安冈正笃并得到其赏识。安冈称赞朴俊泰“沉着稳重”,为其引荐了时任八幡制铁社长的稻山嘉宽。以此为契机,八幡制铁(以及与富士制铁合并后的新日本制铁)对浦项钢铁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这已是众所周知的。

利用日本资金,建立“排头兵”企业

浦项钢铁公司不仅得到了日本财界全方位的支持,而且还是《日韩基本条约》之产物“索赔权资金”的最大受益者。该企业获得了所谓“无偿3亿+有偿2亿”共“5亿美元索赔权资金”中的1.2亿美元,占总额的24%。

除了因资材结算而存在韩国外汇银行的1.3亿美元外,这是韩国特定企业获得的最大一笔款项。总而言之,浦项钢铁公司是利用日本索赔权资金建立的韩国工业现代化的旗舰企业,对于提供了帮助的日本经济界而言,也可谓是通力合作的一个纪念碑式存在。

这样发展起来的浦项钢铁公司(POSCO),竟然为援助日企诉讼的运动提供资金,使珍视日韩关系的人们大惑不解,而且让人甚至会感到是某种“历史的恶作剧”,有的则可能希望朴泰俊还活在世上。顺便提一句,POSCO理事会的出资决定,是在朴泰俊2011年12月12日离世后三个月做出的。

1965年体制徒有其名

可是如果我们退一步,想明白“十年成往昔”的道理,不带感情色彩地观察日韩关系50年的路程,你会看到一幅拼图。我想为该图起名为“1965年体制的空壳化”。

曾是精英外交官并担任过韩国外交部北美局局长等职的国会议员,在国会上发言称“现在已不同于1965年,韩国国力已经大大增强,所以仅凭1965年的韩日条约无法管理(韩日关系)”,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切实感受到“1965年体制的空壳化”并非空谈。

实际上,将1965年体制视为冷战催生的“不自然、不合理”之物,要求对其进行重新诠释的呼声在韩国甚是高涨。其中广受关注的一名学者,是法学家金昌禄,他断言,1965年体制“粗糙地缝合了日本帝国主义统治朝鲜半岛这一核心问题”,因此具有“每逢问题显露必然导致裂隙的命运”。

场景之二:与《日韩基本条约》背道而驰的两个判决

金昌禄称,1965年体制在寿终正寝之前受到韩国司法界的两记致命的重拳。一个是2011年8月30日宪法法院的判决,另一个是2012年5月24日大法院(相当于日本的最高法院)的判决。

首先,在从军慰安妇以韩国外交通商部部长为被索赔人提起的“宪法请愿”中,宪法法院判决裁定被索赔人未努力解决(慰安妇的赔偿请求权)问题,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属违宪行为。换言之,韩国政府遭到了宪法法院斥责,不得不开始更加积极地处理从军慰安妇赔偿问题。

而比宪法法院判决更重的,是2012年的大法院判决。当年5月24日,韩国大法院作出裁决,判定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强制征用韩国劳工的日本企业应该对原告进行赔偿,为太平洋战争征用劳工受害者于1995年和1997年分别向三菱重工和新日本制铁提起的要求赔偿损失及支付工资的诉讼划上了句号。韩国原告在日本的审判中败诉后,又在釜山和首尔提起了诉讼。但这两件诉讼的一审和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最后,他们向大法院提起上诉,大法院推翻了釜山和首尔高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大法院判决的主旨是,日本帝国对朝鲜半岛的统治是“非法强占”,“基于非法统治的法律关系”,“不符大韩民国之宪法精神”。在重审中,被告三菱重工和新日本制铁(2012年12月更名为新日铁住金)败诉,它们向大法院提起了上诉。

已经超出历史问题范畴

针对2012年的大法院判决,韩国社会赞扬其“恢复了大韩民国的司法主权”,“是为国民解恨的判决”。但从日韩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份判决可谓是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日韩之间所有“历史纠葛”基本都是针对过去的。但向现在的日本企业索取赔偿的诉讼却是现在和未来的问题。

实际上,针对在太平洋战争中通过某种形式征用朝鲜劳工的日本企业,已经出现了将它们全部列出名单并提起诉讼的动向。此外,有些人还试图利用在韩国获得的胜诉,在美国法庭赢得更大规模的赔偿。今年6月6日,费城的Kohn Swift & Graf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合伙人、因“战犯审判”而闻名的Robert Swift宣布,将在首尔与“太平洋战争牺牲者遗族会”合作。

韩国的情与理——“不符合宪法精神和善良风俗”

人类历史上存在国家之间的战争与冲突,在这一过程中出现胜者和败者。胜者与败者面向未来,达成并遵守清算对立关系的协定(pacta sunt servanda,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基础。

当然,也会有一些例外。其中一种情况是,出现了由于协定当事者不可预测的因素而导致的“情况变化”,继续遵守协定反倒会违背协定本来的精神(rebus sic stantibus,情势变迁原则)。但韩国大法院的判决并不属于此类情况。剩下的理由就是“强制法”(jus cogens)。在国际法上,它是即便多个国家达成协议也不得排除适用的“高级别法规”。我个人没有能力去判断韩国大法院判决适用这一原则是否具有法律妥当性。

不过有一点很明确,韩国大法院明确表示,承认韩国征用劳工在日本终审败诉的判决,是不符合“大韩民国的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换言之,过去日本企业采取的强制行为,有违于韩国所理解的常识性的“强行规范”。

卢武铉执政时期的法官主导

抛开韩国大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不谈,这个判决有些方面让人无法理解。我之所以有这种感觉,是因为该案并未适用“全体一致判决”制度。大法院有14名大法官,当遇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或需要推翻大法院既有判决时,将采用14名大法官“全体一致判决”形式。由此作出的判决代表着韩国司法的集体意志,并带有重大的政治含义。

如果立足于共同构建了战后亚洲经济的日韩两国的关系来考虑,那么对状告多家日企的案件,由3名法官按照普通案件裁决处理的做法是否妥当呢?最终,该案交由大法院第一裁判部审理,主审法官金能焕主导做出了前面提到的判决。该判决并非基于“全体一致制度”,反倒是可以解释为并非韩国司法的集体意志。

顺便提一句,推荐、任命金能焕出任大法院法官的是前总统卢武铉。两人是同一届通过司法考试的故交。另外,大法院法官任期届满后,金能焕曾亲自参与经营首尔一家便利店,后来又去了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

过去,我感觉“十年成往昔”是用来形容墙上落满尘埃的古老挂钟之类的一种说法。然而,虽然同是“十年成往昔”,在看到近年来日韩关系的骤变时,不禁感到胆战心寒。

标题图片:曾任韩日议员联盟会长的浦项钢铁公司名誉会长朴泰俊被授予勋一等旭日大绶章(图片提供:时事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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