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唯一要求「夫妻同姓」的已開發國家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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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唯一一個要求「夫妻同姓」的已開發國家。反對夫妻異姓的人表示「那樣會影響夫妻同心」。莫非這是說,在日本以外的已開發國家,夫妻同心都不存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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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第750條規定了「夫妻同姓」的義務。除了可以選擇夫妻異姓的國際婚姻之外,為了結為合法夫婦,夫妻雙方中必須有一方要改姓。
雖然《民法》條文規定「要稱夫姓或妻姓」,但2017年的人口普查顯示,60萬6866對夫妻中只有2萬5049對選擇妻姓,占整體的4.1%。對於絕大多數女性而言,結婚便意味著要改姓。
其實,日本夫妻同姓的歷史並不悠久。普通大眾擁有姓氏是在明治時代之後,據說那是出於徵稅、兵籍管理的目的而完善的戶籍制度。一開始,女性結婚後也繼續保留娘家姓,但在1896年,《民法》規定要「夫妻同姓」。也就是說,日本夫妻同姓的歷史只有120年左右。
如今,日本女性不斷進入社會參加工作,男女作為地位平等的伴侶,共同承擔家務育兒的生活方式越來越普遍了,要求結婚不必隨夫姓的呼聲也愈發高漲。但是,執政黨自民黨內部的反對意見依然根深蒂固,稱「異姓有損一個家庭的一體感」。在2019年7月參議院選舉前的黨首討論會上,針對主持人「贊成夫妻異姓嗎?」的提問,與會的7黨黨首中,只有安倍晉三沒有舉手贊成。順帶一提,從法務省掌握的資訊來看,已開發國家中只有日本規定了夫妻同姓的義務。
關於「夫妻異姓」的社會變遷
江戶時代 | 不允許平民百姓擁有姓氏 武士家庭的女性婚後仍保留娘家姓氏 |
1870(明治3年) | 允許平民擁有姓氏 |
1875(明治8年) | 規定必須使用姓氏(為了徵稅和兵籍管理) |
1876(明治9) | 規定夫妻異姓,即妻子保留娘家姓 |
1896(明治31) | 舊《民法》規定夫妻同姓 |
1947(昭和22) | 現行《民法》規定「選稱夫姓或妻姓」,即夫妻同姓 |
1988 | 某國立大學女性研究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工作繼續使用舊姓(婚前的姓氏),1993年敗訴,1996年由最高法院執行和解 |
1996 | 法制審議會就引入夫妻異姓選項的《民法改正案大綱》提出報告 |
2001 | 允許國家公務員使用舊姓 |
2002 | 雖然法務省已備好夫妻異姓的法案,但因自民黨的強烈反對而未能提交 |
2006 | 允許護照上同時記載舊姓 |
2010 | 雖然法務省已備好夫妻異姓的法案,但因執政聯盟內部意見相左而未能提交 |
2011 | 有5人首次提起訴訟,表示「民法規定夫妻同姓違反憲法」 2015年最高法院判定「規定夫妻同姓的民法符合憲法」,稱「夫妻同姓已根植於社會,統一家庭姓氏稱謂具有合理性」 |
2018 | 結婚時選擇妻姓、但工作中仍使用舊姓的軟體開發公司Cybozu社長青野慶久等人以「夫妻同姓為工作帶來障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賠償損失,2019年被東京地方法院駁回 |
編輯部根據法務省網頁和各類報導編輯製作
國立社會保障及人口問題研究所5年一次的《全國家庭動向調查》顯示,針對「夫妻異姓是否可行?」的提問,2018年回答贊成的受訪者首次超過半數。
標題圖片:PIX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