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家庭法如何擺脫「加拉巴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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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家庭法(民法中關於婚姻、親子關係和繼承等的法律法規)的討論,包括導入「選擇性夫婦異姓」和「共同撫養權」等的爭議甚囂塵上。其原因之一是明治時代基於父權制和性別分工的「家族制度」的陰影依然揮之不去。本文重新審視了阻礙現行民法發展的問題。

在法律上承認「少數群體」的意義

1992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其疾病分類中刪除。札幌地方法院2021年3月17日的裁決裁定,沒有關於同性婚姻規定的現行民法和戶籍法是違反憲法的,因為其違背了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該裁決指出,性取向與性別和種族等同樣,不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或改變的,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利益。

在世界範圍內,從2001年4月的荷蘭到2022年9月的古巴,共有33個國家和地區都承認同性婚姻。在2019年,臺灣是亞洲第一個將其合法化(參考網站:EMA日本)。從本質上講,婚姻制度的目的不是為了生育和養育孩子,而是對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保護。承認同性婚姻將促進人們從一個強制要求生育和按性別角色分工的社會中解放出來。

無論是那些希望夫婦異姓的人,還是那些希望同性婚姻的人,在人口比例中都屬於少數派。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對日本社會的矛盾和問題有切身體會。一個少數派也能安心生活的社會是一個肯定多樣性、寬容性和包容性的社會,也是一個任何人都能安心生活的社會。家庭法的改革必須以這樣的社會作為目標。

標題圖片:針對就夫婦別姓問題召開的家庭事務審判的特別上訴審判,請願的人們前往最高法院,2021年6月23日於東京都千代田區(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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