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家庭法如何擺脫「加拉巴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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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家庭法(民法中關於婚姻、親子關係和繼承等的法律法規)的討論,包括導入「選擇性夫婦異姓」和「共同撫養權」等的爭議甚囂塵上。其原因之一是明治時代基於父權制和性別分工的「家族制度」的陰影依然揮之不去。本文重新審視了阻礙現行民法發展的問題。

為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提供支援

在日本,父母在婚姻期間擁有孩子的「共同監護權」,但是一旦離婚,就只有其中一方擁有「單獨監護權」。這種制度目前在世界上也是罕見的。

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定,無論父母是否離婚或非婚,子女都有權利得到父母的撫養,父母共同對子女的撫養和成長負責。20世紀90年代,根據該公約,歐美各國的法律制度已經轉換為以離婚後共同監護(父母責任)為原則,只是在出現虐待兒童等情況下,作為例外才有單獨監護權。在韓國、中國和臺灣地區也可以選擇共同監護權。

單獨監護權的問題是,孩子與非監護人之間容易出現斷絕關係。在日本,母親在離婚時成為「所有孩子的監護人」的情況占絕大多數。根據2016年厚生勞動省的一項調查,在單親母親家庭中,只有29.8%兒童和父親之間有持續的探視;只有24.3%的家庭從父親那裡持續得到兒童撫養費。

法律有制定人們行為規範的作用。通過在法律中規定「共同監護權」,為分居的父母和他們的孩子之間繼續交流、分擔孩子的撫養費等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樣一來,就有很多機會做出有關自己孩子的重要決定,例如,升學和就業、與學校有關的糾紛、醫療和健康相關的事項等。這也是社會建立共識的一個契機,即使父母在離婚後,也應該在尊重孩子意願的前提下進行討論並做出決定。

另一方面,如果在分居或離婚過程中,父母之間出現了相互不信任或拒絕參與的情緒,或者出現家庭暴力(DV)或虐待兒童的情況,共同監護權就會失去其效力。其大前提是,父母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的協議。

這就是為什麼需要建立一個機制來確保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達成共識,這在日本的所有離婚中約占90%。就此應該為當事者建立一個支援制度,例如要求離婚的父母有義務接受「父母指南」(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及應對辦法等)的指導課程,以及在精神不穩定等情況下可聯繫心理諮詢等。

此外,在夫婦之間存在重大衝突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一個機制,在家庭法院調解或審判過程中,篩查家庭暴力和虐待行為,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時,將以單獨監護權來確保兒童安全。最好是通過社會支援建立共同監護權,並將家庭和親子關係轉向以兒童為中心的方式。

夫妻同姓侵犯了婚姻自由

讓家庭法脫離加拉巴哥化的里程碑的是「選擇性夫婦異姓」和同性婚姻

將結婚申報表提交給地方自治體的戶籍管理員並被受理後,婚姻就成立了。由於民法規定「夫婦同姓」(《民法》750條),結婚申報表必須記載夫婦雙方將共同使用的姓氏,否則將不被受理。如果雙方都希望保留自己原來的姓氏,則其中一方必須在放棄自己的姓氏或放棄婚姻之間做出選擇。夫婦同姓制度不僅侵犯了婚姻自由,甚至還不能保證已婚夫婦的平等權利。最高法院認為,姓名是「一個人作為個體受到尊重的基礎,是該個體人格的象徵,是構成其人格權的一個內容」(1988年2月16日判決)。強迫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改姓是對其人格權利的侵犯,有悖於其個人的尊嚴。

在日本,有95.3%的已婚夫婦採用丈夫的姓氏(2020年)。已婚夫婦同姓的實質是對男性姓氏的維持和繼承,這保留了父權制意識。

姓名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個人身份的識別。在個人編號卡(Individual Number Card)、護照和駕照上,現在可以用「戶籍姓氏(婚前姓氏)」的形式,將原來的姓氏一起記載。但是,加注括弧的含義只有日本人才能理解,因為與機票、信用卡等上的記載內容不同,所以在國外並不適用。

即使通過立法廣泛允許使用通用姓名(別名),但在稅收和社會保險、銀行帳戶、信用卡、行動電話合同、公司註冊和成年人監護權的登記方面仍然使用戶籍姓氏。使用別名給個人造成了區分使用不同名稱的負擔,從社會角度看,它增加了「一人雙名」管理的成本和錯誤識別個人的風險。無論是在括弧中加注舊姓,還是使用別名,都有其局限性。

在制定《第五次男女共同參與基本計畫》時進行的徵求公眾意見中,從年輕一代那裡收到了以下意見。

「我希望擁有一個我覺得『這就是我的名字』的名字作為我真正的名字,而不是『作為我婚後姓氏的附注』被記載。」(20多歲的女性)

「令我很苦惱的是,我目前正在考慮結婚,但我很難接受我必須改姓的事實。我認為目前的制度有問題,如果另一方不想改變他的姓氏,我們中的一方就必須做出犧牲。」(20多歲的女性)

日本是唯一一個法律上強制要求已婚夫婦使用同一姓氏的國家。這是由丈夫負責養家糊口並代表家庭的那個時代的產物。這與一個旨在實現夫妻共同工作,共同撫養孩子為常態,並以性別平等為目標的社會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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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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