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保法案通過——日本的防衛、安保體制發生重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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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倍全面完成「安保」政策,「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合法化
安倍內閣作為最重要課題力推的安全保障相關法案(安保法制),2015年9月17日經過與在野黨的激烈交鋒,於19日凌晨經參議院大會審議表決獲得通過。戰後70週年,「有限地行使集體自衛權」被定為法律,日本的防衛安全保障政策迎來重大轉折點。政府解釋稱,「由此能夠確立一個無論平時還是發生非常事件時都可『毫無疏漏地』應對各種事態的安全保障體制,提高日本整體的威懾力」。
安倍內閣於2012年成立後,著手創建了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修改《防衛計劃大綱》、《中期防衛力量整備計劃》,廢除現行「武器出口三原則」,制定旨在保護國家安全資訊的《特定秘密保護法》。加上今年4月日美時隔18年再次修訂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安倍內閣全面完成了這次對安保法案的修改工作。
但就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問題,在野黨和法律界學者斥其違憲,並予以了強烈的反對。關於安保法案假設的「存亡危機事態」、「重要影響事態」等6個「事態」,在國會辯論中,政府答辯一度前後混亂,據各家報紙的民意調查,超過半數的人認為「政府的說明不好理解」。並且,在國會周圍,市民、學生等宣稱安保相關法案是「戰爭法案」,示威遊行連日來持續擴大。
嚴峻的東亞局勢,強化日本的威懾力
就完善安保法制的理由,安倍內閣指出,這是由於中國在海上的活動、軍費的成長,以及北韓的核飛彈開發等,導致了以東亞為中心的安保環境發生嚴峻變化,著重強調了提高日本威懾力的必要性。
因此,安倍內閣認可了戰後一直未被允許的有限度地行使「集體自衛權」,擴大了自衛隊的活動範圍,放寬了武器使用標準,還使救助海外日本國民和護衛美軍艦船成為可能。並且,當有緊急事態發生時,派遣自衛隊的前提條件雖然需要經過國會批准,但將會縮短事先在國會辯論的時間。
這次提出的法案由兩部分組成,包括由《自衛隊法修正案》等在內的10部法律修正案綜合構成的《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以及新制定的《國際和平支援法》。《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中所包含的10部法案如下表所示。
表 安保相關法案一覽
簡稱 | 法律名稱 |
自衛隊法 | 自衛隊法 |
聯合國維和行動(PKO)合作法 | 關於協助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等的法律 |
重要影響事態安全確保法 | 有關周邊發生緊急事態之際採取保證國家和平與安全之措施的法律(原稱《周邊事態安全確保法》) |
船舶檢查法 | 有關周邊發生緊急事態之際實施船舶檢查行動的法律 |
武力攻擊事態法 | 有關受到武力攻擊等緊急事態時確保國家和平與獨立,以及國民安全的法律 |
美軍等有關行動措施法 | 受到武力攻擊時,配合美國軍隊行動,我國採取相關措施的法律 |
特定公共設施利用法 | 有關受到武力攻擊時特定公共設施利用的法律 |
海上運輸規則法 | 有關受到武力攻擊時限制外國軍用品等的海上運輸法律 |
俘虜對待法 | 有關受到武力攻擊時對待俘虜的法律 |
國家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 | 國家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