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别叫我“非正式工”——打破“正式、非正式”的模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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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和“无期限”:重要的是雇佣期限

如果叫停“非正式员工”和“正式员工”的称呼,接下来我们应当关注什么呢?

最恰当的是根据合同期限来描述工作,即永久雇佣和定期雇佣。劳动基准法规定,在签订雇佣合同时,企业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对工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上下班时间、休息日、退职以及雇佣期限做出明确规定。除了写明合同是永久还是定期外,如果是定期雇佣时,还必须对合同期限、可否更新及其标准等也予以明确说明。

若为定期雇佣,期限的上限原则上定为3年。而且还规定,如果定期雇佣多次反复累计超过5年,只要被雇方提出申请,雇佣方就必须将雇佣合同转为永久雇佣合同。此外也有这样的例外措施,即许多外国人从事的专业性较高的职业,允许签订最长5年的定期合同,累计超过10年后可转为永久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定期雇佣的解雇也作出明确规定。若劳动合同中写明有期限,那么只要不发生不得已的事由,在合同期满前这些员工不得被解雇。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不必要地过短设定合同期限,应避免频繁更新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

不被称“正式员工”的人当中,有很多是定期雇佣者,法律上不允许随意解雇这些人。有人认为,既便不能解雇,在合同期满时“终止雇佣”则是经营者的自由,但这是一种误解。

用人单位在终止雇佣时,按规定必须提前通知有关员工不再续约,而且,如果被雇方要求,还必须明确告知解雇理由。另外,2013年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也根据最高法院长期的判例,将终止雇佣的法律原则写入条文,即在“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且不符合社会普遍认识”的情况下,不得终止雇佣。

如果我们扩展视野,以“定期雇佣”取代“非正式员工”来看待这个问题,那么也会有益于正确理解雇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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