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1965年体制空壳化”,深层因素何在?

政治外交

韩国的情与理——“不符合宪法精神和善良风俗”

人类历史上存在国家之间的战争与冲突,在这一过程中出现胜者和败者。胜者与败者面向未来,达成并遵守清算对立关系的协定(pacta sunt servanda,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基础。

当然,也会有一些例外。其中一种情况是,出现了由于协定当事者不可预测的因素而导致的“情况变化”,继续遵守协定反倒会违背协定本来的精神(rebus sic stantibus,情势变迁原则)。但韩国大法院的判决并不属于此类情况。剩下的理由就是“强制法”(jus cogens)。在国际法上,它是即便多个国家达成协议也不得排除适用的“高级别法规”。我个人没有能力去判断韩国大法院判决适用这一原则是否具有法律妥当性。

不过有一点很明确,韩国大法院明确表示,承认韩国征用劳工在日本终审败诉的判决,是不符合“大韩民国的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换言之,过去日本企业采取的强制行为,有违于韩国所理解的常识性的“强行规范”。

卢武铉执政时期的法官主导

抛开韩国大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不谈,这个判决有些方面让人无法理解。我之所以有这种感觉,是因为该案并未适用“全体一致判决”制度。大法院有14名大法官,当遇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或需要推翻大法院既有判决时,将采用14名大法官“全体一致判决”形式。由此作出的判决代表着韩国司法的集体意志,并带有重大的政治含义。

如果立足于共同构建了战后亚洲经济的日韩两国的关系来考虑,那么对状告多家日企的案件,由3名法官按照普通案件裁决处理的做法是否妥当呢?最终,该案交由大法院第一裁判部审理,主审法官金能焕主导做出了前面提到的判决。该判决并非基于“全体一致制度”,反倒是可以解释为并非韩国司法的集体意志。

顺便提一句,推荐、任命金能焕出任大法院法官的是前总统卢武铉。两人是同一届通过司法考试的故交。另外,大法院法官任期届满后,金能焕曾亲自参与经营首尔一家便利店,后来又去了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

过去,我感觉“十年成往昔”是用来形容墙上落满尘埃的古老挂钟之类的一种说法。然而,虽然同是“十年成往昔”,在看到近年来日韩关系的骤变时,不禁感到胆战心寒。

标题图片:曾任韩日议员联盟会长的浦项钢铁公司名誉会长朴泰俊被授予勋一等旭日大绶章(图片提供:时事通讯社)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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