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漁業的未來關鍵在於水產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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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水產資源銳減
黑鮪魚、鰻魚、秋刀魚等等漁獲量欠收,逐漸成為社會問題;從字面上來看,可能給人一種只是剛好今年漁獲不足的印象,但事實並非如此。日本的漁獲量(不含海面漁獲量和遠洋漁業)直線減少的狀況,已經持續20年以上,若繼續發展下去,2050年將會降為零。這並非偶發事件,而是結構性的問題。
過去,日本曾經是世界上最具競爭力的漁業國家,1972年到1991年之間的20年間,日本的漁獲量高居世界第一。進入1990年代,日本的漁獲量銳減,主要原因之一在於沙丁魚(マイワシ)的劇減;自1972年起,沙丁魚的漁獲呈現爆炸性成長,但因魚卵的孵化存活率減低,從1989年開始,漁獲量逐漸下降,到了1990年代後半,漁獲量降到幾近為零。對於沙丁魚的減少,研究人員之間的主流看法認為是自然現象,最近沙丁魚的漁業資源稍稍回復,漁獲量呈現增加的傾向。但是,日本的漁業生產持續下降的原因在於,除了沙丁魚之外的整體漁業資源都在減少的緣故。
水產廳的研究機構「水產研究‧教育機構」的調查顯示,日本的水產資源大多數仍停留在低水準的狀態。農水省針對漁業從業者所實施的問卷調查之中,有9成的漁民實際感到漁業資源持續減少,而回答資源增加的人僅占0.6%。儘管想要增加漁獲量,但日本的專屬經濟海域(EEZ)卻沒有魚。結果導致漁獲量下降,漁業從業人員減少,連帶造成漁村人口減少與高齡化的狀況持續惡化。
濫捕的後果:全世界僅有日本的漁獲量減少
下圖顯示出日本和世界的漁獲量(捕撈)的變化。直到1970年代,日本和世界的產量,都以相同速度增加,但1990年以後,只有日本轉為減少。
全世界的捕撈漁業生產都處於高度水準,呈現穩定狀態。而養殖漁業產量的項目中,雖然日本在減少當中,全世界仍以6%的速度急速增加。聯合國糧農組織(FAO)預測主要漁業國未來的漁業生產時,無論已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幾乎所有國家的生產都增加,其中僅有日本呈現將會大幅減少的結果。日本過去曾是最強大的漁業國,為何會陷入苦戰?本文將回顧戰後的漁業歷史,考察漁業衰退的原因。
日本戰後為了解決缺乏食糧的問題,以國策推動漁業發展;當時尚未存在專屬經濟海域(EEZ)的概念,因此日本漁船得以進入他國沿岸3~5哩(約5~8公里)之處的海域隨意捕撈,在那些漁業不發達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其沿海區域擁有無數未經開發的水產資源。日本漁業以「從沿岸到近海,從近海到遠洋」為口號,推進海外漁場的開發。
當時日本漁業不太思考永續的可能性,平時有機會捕撈就盡量捕撈,一旦漁獲枯竭,只要前往其他漁場捕撈其他魚種即可繼續作業,因此,舉國投入未經開發的漁獲資源並開拓新漁場;日本在巔峰時期前往南美、阿拉斯加、紐西蘭、非洲等全世界的優良漁場捕撈漁獲,在國際間曾是搶快捕撈的冠軍。
從1970年代後期開始,沿海各國在200海哩(約370公里)設定專屬經濟海域,日本積極開拓他國漁場的做法已不可行,其後日本仍採取有魚就捕撈殆盡的方式作業,使本國專屬經濟海域的漁獲資源減少,造成漁業衰退。
無視永續與否的過度捕撈,讓魚的數量減少,漁業崩壞只是時間的問題。水產資源的永續利用,必須實施漁獲規範,以維持足夠數量的產卵母魚;在不增加漁獲量的前提下,若想確保漁業收益,則必須提高魚的利用價值。在自由競爭時期,漁業以「盡快捕撈更多的魚」為宗旨非常合理,但進入專屬經濟海域的時代後,「留下足夠的母魚數量並且足以獲利」的作業方式才合理。
設定漁獲限額以抑制搶快捕撈的惡性競爭
那麼該如何著手進行?若要資源永續,僅設定漁獲限額(漁獲上限)仍是不足。初期的漁獲限額管理,僅僅限制漁獲上限,也就是採取在漁獲量達到限額的時間點停止捕撈的方式。在停止捕撈前,為了捕撈更多的漁獲,反而使搶快捕撈的情形更加激烈,導致漁業的生產性低落。為了要比對手更快速地捕撈更多的魚,連沒什麼價值的幼魚都一網打盡,「至少可以拿來填補油錢」。若反覆發生這樣的情況,只會導致成本費用上漲,更加難以從漁業中獲利。
若要解決這樣的問題,個別分配漁獲限額的IQ(Individual Quota)作業方式非常有效,因為預先將漁獲額度分配給個別的漁業從業者,可以抑制搶快捕撈的情形,如此一來,不必和競爭對手搶快捕撈,因此可以在漁獲價值最高的時期進行捕撈作業,更能避免捕撈低價值的幼魚,進而促成水產物的單價上升,對於改善漁業的經營狀況亦有貢獻。
紐西蘭、冰島、挪威等漁業國家從1980年代起,導入了個別漁獲限額的捕撈方式,成功地讓漁業順利成長產業化。目前以美國、歐盟(EU)、秘魯為首,廣為世界多國所採用,只有日本這個國家仍未設定個別漁獲限額,說明了唯獨日本漁獲之所以減少,應是漁獲規範的不足。
漁業法終於修正完成
日本國會在2018年12月召開的臨時會之中,修正了漁業法。此次漁業法修正,其實已睽違70年之久,經此修正,日本展開了由國家制定施行的漁獲規範。
現行漁業法的第1條(本法制定之目的)中的記載如下:
「本法制定漁業生產相關的基本制度,藉由活用漁業者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為主組成的漁業調整機構,整體性地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同時謀求漁業的民主化,為本法之目的」
現在的漁業法施行於戰後食糧緊缺的年代,當務之急是增加食糧產量,因此漁業法便反映出當時的時代背景,主要的著眼點在於提高漁業生產力,完全沒有關於永續可能性的內容,因為那樣的漁業法,在當時已經足夠。
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中,承認沿岸國設定200海浬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同時,規定國家有義務要負責管理專屬經濟海域內的水產資源。許多漁業國家因此修改漁業法,強化國家規範的框架。
此次法律修正之中,在法律目的之處加上了「確保水產資源的永續利用」的字句。此外,第6條更明確記載了行政機關有管理與保存水產資源的責任和義務。
「為提高漁業生產力,國家及都道府縣須適切施行水產資源的保存與管理,同時有責任和義務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並解決關於漁場使用所產生的糾紛」
此外,擴大目前僅設定8個魚種的漁獲限額,以國家主導的方式,全面導入個別漁獲限額IQ。日本終於舉國效法,採取先進漁業國家實施的促進漁業成長的產業結構。
日本擁有世界第6大面積的專屬經濟海域,其中存在著世界屈指的絕佳漁場,若能有效並永續地利用資源,應該可以重返世界頂尖的漁業國度。漁業法修正可以說是必要的一步,但前途仍是艱難。黑鮪魚早已先行導入漁獲限額,但某些業者無視漁獲限額,大量捕撈,造成其他遵守限額的業者被迫接受從現在起長達6年之久的禁漁限制,之後事態延燒,對此不滿的業者對國家提出法律訴訟。有鑑於此,我們應該視此次修法為漁業再生的起跑線,今後也必須關注法律實施的後續狀況。
標題圖片:北海道根室市花咲港捕撈上岸的秋刀魚(2018年8月28日,讀賣新聞╱Af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