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搖擺不定的「國籍」——落後於世界潮流的日本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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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雙重國籍的問題和圍繞喪失日本國籍的官司成為大新聞,日本的國籍問題再次引起關注。雙重國籍和跨國婚姻混血兒選擇國籍的規定(到22歲之前必須決定是否選擇日本國籍)密切相關。而日本最早的國籍法,原本就是為了應對跨國婚姻而產生的。
誕生於19世紀的「先進」國籍法
現代日本的國籍法,一般認為其源頭為明治6年(1873年)頒布的太政官告示第103號。該告示規定了與外國人結婚的日本女性以及與日本人結婚的外國女性的國籍問題。之所以將其看作為最早的國籍法,是因為它將那些在跨國結婚時必須向日本政府登記的人在國籍上認定為日本人。而且,該告示中還將那些必須經過政府認定的人登記在最早的全國性戶籍「壬申戶籍」上。由此確立了以戶籍確定國籍的最早機制。雖然名副其實的「國籍法」是到了明治32年(1899年)才頒布實施的,但在那之前,日本已經存在現代的國籍概念了。
有趣的是,國籍這一概念是在和外國打交道的過程中產生的,國籍法的產生背景也可以說與此相同。明治32年頒布的國籍法,在當時是非常先進的,尤其是其中承認可以放棄國籍這一點,可謂走在了時代的前端。相較之下,在19世紀的歐洲各國,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由於擔心服過兵役的國民取得他國國籍,進而導致軍事情報洩露,因此一般對放棄國籍附加了苛刻的條件。但是,日本的國籍法從一開始就承認本國國民可以入籍他國。而且,原則上承認跨國婚姻中女性可以取得與男方相同的國籍,以此體現了夫妻同一國籍主義,這樣跨國婚姻所生子女的國籍也與父母相同,進而形成了全家同一國籍主義。
明治時代的國籍法之所以採取這樣的架構,並非是為了同化加入大家庭的外國人。在歐洲爆發的戰爭中,一家人由於國籍不同導致刀兵相見的事情時有發生。夫妻同一國籍主義是對這種現狀的反思,是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之所以會誕生這種比歐洲更為人道、先進的國籍法,是由於明治政府把廢除幕府末期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作為了其最大的政治課題。日本政府試圖通過國籍法誇耀日本已經是個文明國家,擁有比歐洲更先進的法律體系。
血統主義與否定雙重國籍的背景
另一方面,明治時代的國籍法採取的是「完全血統主義」原則。與以出生地來決定個人國籍的出生地主義不同,本國國民所生子女就是本國國民,這種機制為血統主義。而「完全血統主義」,則是不論其出生於何地,本國國民的子女都是本國國民。舉一個筆者長久以來研究的有關日裔巴西人的例子。過去日本移民把集體移居地稱作「Colonia」。在Colonia,很長一段時間,他們都把自己的社區叫做「日本社會」,而非「日裔社會」。只要是在明治國籍法下出生,即便出生在國外,也是日本人(確切地說,只有當父親是日本人時才成立。如果母親是日本人,但和外國人結婚國籍就變成丈夫的國籍,所以孩子也變成為外國國籍了)。
這部明治國籍法事實上一直延續使用到了戰後,昭和25年(1950年)才作了修改。昭和國籍法不再是完全血統主義了,它規定,在外國出生的人,如果不辦理一定的手續(保留日本國籍的手續),就無法取得日本國籍。而且,借著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機,改成了父母雙系制,即跨國結婚的日本女性也能授予孩子日本國籍。為此,即便我們是日本人,也有必要注意到這樣一點,即國籍是有可能受當時的規則(國籍法)而發生變化的。
日本不承認雙重國籍,並非出於民族主義思想。而是就像前述一樣,為了避免發生歐洲那種因國籍導致家庭分裂的事態,從當事人的立場考慮,最好由某一個國家負起責任。結果就產生了全家同一國籍主義。雖然也有出於人道主義考慮而否定雙重國籍的理論在起作用,但不應忽視的是,這種制度是以當時的國際形勢為前提而設計的。
為了工作而放棄原先國籍的移民們
在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政策下,國外的日本移民們的國籍總是一大問題。特別是作為勞動力移居海外的人們在向下一個階段發展的時候,這個問題就會凸顯出來。也就是說,作為勞動力的移民,在積累了一定財富後要想成為農場主人或企業經營者的時候,常常遇到的就是國籍問題。無論是在北美還是南美,為了保護自己開墾的農地,很多人把自己的國籍從日本換成美國、巴西、秘魯等。
日本戰後也還在向拉丁美洲移民。他們當中有很多人為了保護自己的農地,或者為了在當地的農協或公司裡佔有一定地位,不得不放棄了日本國籍。在巴西等地,20多年前開始就出現這樣的訴訟——以前放棄自己的日本國籍並非真實意願,而是為保護自己的財產作出的不得已的選擇,因此希望承認自己現在仍然保有日本國籍。
由於工作原因不得不改變自己的國籍,這對於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也是一樣的。譬如,日本礦山法禁止外國人成為礦主,外國人不能當日本公務員。直到幾年前,日本還要求與日本外交官結婚的外國配偶,在隨任外派工作時,必須先入籍成為日本人。
各國承認雙重國籍的動向
近年來,圍繞國籍問題,世界發生了很大變化。很多國家開始承認雙重國籍。譬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絕大多數成員國現在都承認雙重國籍。
另外,希望和移居海外的原本國國民維繫密切關係的舉動也很明顯。20世紀90年代後半期爆發亞洲經濟危機的時候,韓國陷入了債務危機,被置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嚴密監管之下。這一時期(1999年),韓國制定了《在外同胞法》,為已經放棄韓國國籍的原國民回歸祖國或回國停留期間提供法律上安定的身份。這一舉措的背後,暗含著韓國政府的政策性意圖,即希望通過加強海外同胞與祖國的關係來促進投資。墨西哥在90年代後半期也採取了同樣的政策,還讓已經獲得外國國籍的人能夠容易地重新回復原來的國籍。
與時俱進修改法律
這種動向出現在20世紀即將結束之時絕非偶然。以前說到移民,是指在移居地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成為移民目的國的國民。從開發中國家前往移居國時的國際間移動費用昂貴的年代,沒有必要考慮移民回流的情況。
但現在情況不同了。輸出了大量移民的國家,普遍都在實現經濟的快速成長。國際航空費用比起30年前也便宜多了。人才跨國流動,已經不能簡單地認為從窮國流向富國的單向流動了。與此同時,在已經全球化並定期發生經濟變動的現代世界,如何使移居海外的原本國國民繼續與祖國維繫關係,已經成為每各國家的一大政策課題。如今承認雙重國籍國家的增加,就可以看作是這種新的國際關係變化的反映。顯而易見,這和日本當年從人道主義考慮採取單一國籍主義的時代相比,前提已經發生了變化。
而且,日本在子女國籍登記上不得不變更為父母雙系制,也不單純是因為要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而是由於日本在制定國籍法時用作參考的歐美各國的相關制度已經變更為父母雙系制了,日本擔心隨著今後跨國婚姻日益增加,到時如果跟不上世界潮流就可能出現問題。
日本落後世界潮流的,並不僅僅是雙重國籍問題。譬如,在歐美國家,同性婚姻已受到普遍承認,在亞洲,臺灣也已經承認同性婚姻。而日本不承認同性婚姻,也無法向跨國同性結婚的配偶發給配偶簽證。因此在日本,同性婚姻的兩人要想一起生活,會發生各種各樣的麻煩。如果考慮到現代社會的人才雙向流動,不斷會有人才流向本國這種現實,就會產生要配合世界潮流動向的需要。而如果忽視這種需要,那就很遺憾,不會有人從其他國家移民來日本並成為承擔社會未來的一員,人口少子老齡化勢必日趨嚴重,從而使社會喪失活力。
標題圖片:上野一帶行色匆匆的人們,2017年4月10日於東京都台東區(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