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性取向的自由,21世紀的人權

社會 生活

2015年4月,東京都澀谷區正式頒布並實施條例,承認共同維持生計的同性伴侶「相當於婚姻關係」,性少數群體的權利在日本也逐漸開始受到關注。

性少數群體:約占人口的5%

首先讓我們從講解LGBT這個詞開始。需要解釋本身,就足以證明日本在這個問題上還很落伍,既然鮮為人知,那也沒有辦法。所謂LGBT,即L(Lesbian,女同性戀者)、G(Gay,男同性戀者)、B(Bisexuality,雙性戀者)、T(Transgender,跨性別者,即包括性別不適或性別認同障礙)的總稱,是普遍用來指性少數群體的一個詞語。對於「性別認同障礙」這個說法,最近出於此非「障礙」之由而受到質疑,開始傾向於使用「性別不適」一詞。

有關LGBT的人口比例,還沒有一個嚴格的統計,但各種調查顯示,大約占人口的5%,拿學校來說,相當於1個班級裏至少會有這樣1名學生。儘管如此,人們甚至對同性戀和性別不適的區別都沒有充分了解,日本在這方面的工作還處於十分落後的狀態。

但是落後的不僅僅是日本社會。對性少數群體的歧視,一般稱為對性向的歧視,而這個性向(sexual orientation),與人種、性別等不同,現今世界上除了葡萄牙以外,還沒有任何國家將其作為一項應該平等對待的權利而明確寫入憲法。

即便在聯合國,如今也未能對此形成統一的意見,因為即使是基於當事雙方同意的同性愛行為,至今在有些國家仍是死罪。如果將思想信仰的自由視作「19世紀的人權」,日本國憲法第25條所象徵的「生存權」及「全體國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權利」可稱做「20世紀的人權」的話,那麼性向,或應將其稱為「21世紀的人權」而得到新的認知權利。

日本社會:對男同性戀曾經寬容

其實在日本,直至明治時代(1868~1912年——譯註)中期,對男同性戀一向是非常寬容的,它作為武士、僧侶間的普遍行為而得到公眾承認。這一點與歐洲可謂大相徑庭。以基督教為背景的歐洲,同性戀既是有違宗教教義的罪孽,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明治時期,同性戀的主體由武士、僧侶轉向學生,宿舍成為「現場」,這在森鷗外的小說《Vita Sexualis》中也有所描述。但在明治後期開始的現代化進程中,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的西洋醫學漸漸占據了主流,於是在社會上根植下同性戀即變態的觀念。

世界上首次發起的同性戀者平權運動,是以1969年在紐約曼哈坦(Manhattan)發生的事件為發端的。當時同性戀還屬於違法,警察因搜查一個同性戀酒吧,引發了那裏的同性戀者的激烈抗爭並導致衝突。取酒吧之名,該事件被稱為石牆暴動。直至今日,每到該事件發生的6月,曼哈坦各地都會飄揚起象徵性取向多樣化的彩虹旗幟。

轉機:90年代的訴訟審判

在日本,1990年的「府中青年之家」事件成為一個轉機。它雖然是一個鮮為人知的「事件」,但卻是思考日本性少數群體問題的最為重要的出發點。事件是因「日本同性戀者運動協會」(Japan Association for the Lesbian & Gay Movement)使用東京都公營的住宿設施「府中青年之家」而引發的。此前該協會都是在不公開同性戀者身分的情況下住宿使用的,但協會內部有人提出,不該總是隱瞞,應公開真實身分並取得周圍的理解。

經過討論,他們在晚上介紹協會時公開表示「我們是思考同性戀者人權問題的協會」,結果,每當協會人員與他人在走廊擦肩而過,都會被人譏笑「啊,又是一位男同志」,還有人窺視浴池,嘲諷「那些人都是男同志哦」等,風言風語頓時四起。儘管他們嘗試去解除誤會,但豈止未能獲得滿意的結果,連再次住宿使用府中青年之家都遭到了拒絕。

東京都教育委員會的公開理由是,依據青年之家「男女分住規則」,同性戀者同宿而發生性行為,將不利於青少年的健全培養。對此,日本同性戀者運動協會於1991年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了訴訟。

1994年,東京地方法院做出了原告幾近全面勝訴的判決,稱「如果沒有發生性行為的具體可能性,就不可拒絕使用」,並指出「日本同性戀者運動協會不存在這樣的可能性」。引人注目的,是它賦予了同性戀以一個價值中立的定義,即它是「人所具有的性取向之一,其性意識在於同性」,基於這個觀點,指出了被告方存在的歧視和壓制。

「不知者,法不容」

然而東京都對此不服並提出上訴,稱「在90年,當時還缺乏正確的知識,做出拒絕使用的判斷是不得已的」。而1997年東京高等法院對此做出的判決,實為精彩。它不僅宣判原告全面勝訴,還斷定「行政當局有必要將同性戀者這樣的少數群體納入視野並給予細緻入微的關懷,必須考慮到同性戀者的權利和利益。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對此漠不關心或是無知,這無論在當時還是現在都是不被允許的」。

這個判決傳遞的訊息就是「不知者,法不容」。正因為此,此事件的經過理應是高中之前的必修課內容。猶如性別歧視、人種歧視是錯誤的一樣,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也不能以「不知道」為由而得到法律的允許。這也是法院對現今日本社會做出的極其尖銳的批評。儘管「不知道是說不過去的」,為什麼迄今卻有那麼多人甚至連學習的機會都沒有呢?這個判決,是1997年做出的。

性別不適:認知度大幅提升

以上談的是「LGB」的問題,下面再讓我們看看「T」,也就是性別不適的問題。在日本,1996年7月埼玉醫科大學倫理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內容包括①確認有性轉換症(當時的稱呼)病例的存在;②承認包括手術在內的治療屬於正當的醫療行為——以此為轉折點,性別不適作為一種「病例」開始得到認知。

第2年,即1997年,日本精神神經學會制定了診斷指南;2001年,上戸彩在《3年B組金八先生》中扮演一個性別不適的學生,這個問題因此而廣為人知;2003年,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成立,針對根據醫療診斷確定有性別不適者,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允許變更其戶籍上的性別。這些條件包括,接受了精神科醫生的診斷、年齡在20歲以上、沒有實際婚姻等。

雖然府中青年之家事件是同性戀問題的轉機,但這個問題早在明治時期就為人有所認識,並出現了上世紀70年代創刊的《薔薇族》這種面向男性同志的雜誌。而性別不適則與之形成對照,一般認為,它在日本最早得到認知,是源於1988年虎井Masa衛在美國接受了FtM(女性轉為男性)變性手術,從這層意義上看,其歷史還比較淺近。

儘管如此,人們對這個「問題」的認知度急速提升,猶有赶超同性戀問題之勢,而且已發展到制定法律的階段,這大概就是由於它在醫學上被認定為「疾病」的緣故。因為是「病例」而成為了「救濟」的對象。反過來也可以說,同性戀到底是一種「取向」問題,因此,它最終是被當作個人問題而對待的。

首要的一步:保障基本的正常生活

2015年4月,東京都澀谷區制定並實施了日本首個法律條例,承認同性戀者之間的伴侶關係。這樣的法律在西北歐國家已很普遍,而且,以北歐、荷蘭為代表,承認同性婚姻具有與一般婚姻等同效力的國家也數見不鮮,不足為奇。

在日本,同性婚姻被認為與憲法第24條「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之間存在統合性的問題。第24條的立法宗旨,在於擺脫憑家長之權限的包辦婚姻,並沒有禁止對兩性是「女與女」還是「男與男」做出判斷——這就是認為應該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學家們的見解。

我們還很難想像同性婚姻在日本能夠馬上得到承認。但是,作為一種相當於「普通法伴侶關係」(*1),至少在諸如手術前的家人簽字、住院時的護理、公寓的租借入住、財產繼承及保險費領取人資格認可等基本生活層面上,他們的關係能否得到承認,可以說是一個迫切的問題。

標題圖片:舉行了同志婚禮的藝人一之瀨文香(左)和杉森茜,在記者會上親吻(2015年4月19日,東京都新宿區,圖片提供:時事通信社)

(*1) ^ 即普通法婚姻,又稱普通法關係,是指在一些施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兩人未經合法的婚姻登記而實際上像真正夫妻一樣生活,他們之間自然形成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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