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偶像的真实处境(2) 想辞却辞不掉的偶像工作
文化- English
- 日本語
- 简体字
- 繁體字
- Français
- Español
- العربية
- Русский
这个时代谁都能成为偶像,谁都能“营运”偶像
河西邦刚律师参与过许多演艺人士和地下偶像的诉讼案件,他对于现在的偶像,看法如下。
“以前偶像是出现在电视、杂志等媒体上的人物。但大约从10年前AKB48出道开始,情况产生了变化,秋叶原等地多了许多一两百人规模的live house,在那里进行现场演出的地下偶像也应运而生。此外,网络不断普及,只要利用视频网站YouTube和支持直播的流媒体平台SHOWROOM等网站的免费服务,谁都能轻松上传分享歌舞表演。因此偶像产业走向平民化,偶像营运也不再是演艺事务所(艺人经纪公司)的特权。”
这种变化现在引发了什么样的问题呢?
“想成为偶像的年轻女孩,首先会去‘Web Audition’这类综合选秀网站注册账号。受欢迎的女孩会在许多选秀中脱颖而出,可以选择自己心仪的事务所;但普通的小孩就会一直落选,最后只好沦落到加入那种收取注册费和违约金的事务所。在那里,即使以偶像身份展开活动,由于事务所既没有捧人的实力,也不走心,慢慢地,女孩就会觉得‘和自己原先预想的不同’,不想再干了。可事务所偏偏不愿放人,随之而来的就是职权骚扰和性骚扰了。”
用高额的违约金、罚金拴住偶像
事务所不肯放人的理由,据说是这样的:
“对事务所而言,赚的就是现场演出门票、周边和拍立得的钱。例如拍立得照片1张要价500到1000日元,但成本仅数十日元,利润很高。因此事务所不愿意放人,所以合同会事先规定合约期限,要求1年到3年内不能辞职,或是加入辞职后半年内禁止从事演艺工作等条款。此外也有违约金的相关条款,想要在合同期内辞职,就必须支付100万到200万的违约金。已过世的大本萌景签署的合同里,更加入了迟到要罚多少钱的条款。”
一般合同都会有罚金条款吗?
“在合同上明确写入罚金相关条款,是非常少见的。只是,有些地下偶像的事务所原本就在经营色情业,会以管理陪酒女郎的方式管理偶像。在夜总会,上班迟到或请假,一般都会罚钱。此外还有禁止(偶像团体的)队员之间交换联络方式的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队员团结起来对抗事务所。事务所会用对待陪酒女郎的方式,让队员之间彼此竞争,借此提高营业额。”
但是过度的竞争,反而会引发问题。
“营运方若让成员过度竞争,‘有人气的女孩才厉害’、‘销量高的女孩最棒’的价值观就会影响到队员,但地下偶像并非个人活动,终究是一个团体,队员应该是各司其职。如果没有负责幕后工作的队员默默付出,没有人来当队长统率团队,女团也无以为继。如果营运方逼迫队员过度竞争的话,竞争意识和排名争夺将会越演越烈,会导致队员之间离心离德。如此一来,团体也就没法运转了,最终会导致团队的分崩离析。”
即使法院判决胜诉,事情仍无法圆满结束
河西律师在2017年受偶像团体“虹色fan fua-re”4名前成员的委托,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对前事务所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公司解除合约,补发酬劳,并以前成员都满意的条件达成和解。河西律师之后还当起了偶像团体“Revival : I”的制作人。该团体队长是言叶乃Aya,副队长是Ogi Natsumi,二人均为“虹色fan fua-re”的前成员。但是律师为何要担任偶像团体的制作人呢?
“打赢了官司不等于就万事大吉了。因为你告了前东家,就很难再进其他事务所了,现实就这么残酷。但作为偶像来说,经历过这种诉讼的人,可说是先驱者了,所以我打算把她们的经验以歌舞方式呈现,来启发其他偶像,于是就以她们自身以及她们这些‘越狱女子’实际经历过的诉讼为主题,为她们创造了一个舞台。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一起成立了‘Revival : I’这个偶像团体。”言叶乃 Aya和Ogi Natsumi两位都有很长的偶像活动经验,因此也参与营运工作,她们也了解团队的营业额及盈亏状况。”
虽然都在谈女团的状况,但男团是否也有相同问题呢?
“虽然来咨询的人绝大多数为女性,但男团的咨询,印象中大多是受到暴力对待。比如被事务所的社长拳打脚踢之类的事件。我觉得总有一天会爆发严重的问题。”
“偶像”的神性光环
从刚才的访谈可以得知,与事务所签合同时,必须仔细审视合同内容,可想当偶像的大多是只有十多岁的孩子,所以我们没法要求他们这么做。那么由双亲代劳是否可行呢?其实也很难。
“就算是父母,如果对方说‘娱乐圈都这样’,那么父母也被说服了。或是例如说,想辞去偶像工作的时候,事务所会要求‘建网站、制作歌曲和服装的钱都花出去了,你得赔公司20万日元’,这时他们会因为害怕而选择付钱了事,息事宁人。我认为黑心事务所就是靠这个手段不断诱骗青少年牟利的。我希望大家首先要认识到这是不正常的。”
河西接着继续提醒道:
“过去提到‘偶像’,让人觉得是种神格化的存在。但现在则像是某种神性光环。比如说去掉‘偶像’这一光环,一提到唱歌跳舞,又和粉丝握手拍照的人,大家会怎么想?如果再加上工作场所提供酒水,还可以和女孩搂搂抱抱,大家又会怎么想?没有了这种神性光环的加持,那就和陪酒女郎的工作没有两样了。然而一旦加上‘偶像’光环,就会让人觉得她们也算是一种偶像了。因此,不能被‘偶像’二字所迷惑,必须认清现实状况才行。”
现在,即使偶像们前往劳动基准监察署咨询,也只会得到:“不清楚演艺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因此无法受理”的回答。
“演艺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这个问题要经过法院审理才能判定,所以我们也只能得到这样的回复。实际上,法院基本上都会认定演艺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过程太耗时耗力了。而‘爱之叶Girls’大本萌景的事件,最后发展到当事人自杀的地步,我认为,受理判定的机构不应该是地方法院或劳动基准监察署,而应该由像我担任理事的日本演艺人士权利协会等组织来做,这一点有必要修改法律。”
大本萌景的家人认为导致她自杀的原因在于事务所的职权骚扰和过度劳动,对事务所和社长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2月18日,在东京地方法院开庭进行首次答辩。而事务所则是寸步不让的姿态。
采访、撰文:桑原利佳(POWER NEWS编辑部)
标题图片:偶像团体“Revival : I”的4名成员(河西邦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