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言观色”的社会风气侵蚀公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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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部揭发组织违规等问题的公益举报行为导致举报人利益遭受侵害的事例层出不穷。为什么这种“良心告发”无法在日本落地生根?

《公益举报人保护法》2004年6月出台至今已过去20年,为进一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两年前修订版保护法实施,要求组织完善保护体制。但近段时期,经常可以看到供职于地方政府等单位的“为全体国民服务者(公务员——译注)”(日本国宪法第15条第2项),针对内部疑似违规或违法的行为发声后,受到惩戒处分等不公待遇的事情。这暴露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明明在法律名义上要“保护”“公益举报人”,但这部法律在现实中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逮捕、惩戒处分、自杀……牺牲者频出

鹿儿岛县警本部(相当于省公安厅——译注)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名担任过生活安全部长的男子在退休后,觉得原本是一名警察的自己无法容忍县警本部长曾试图包庇隐瞒某个警察的跟踪狂行为,于是向记者邮寄了一份内部文件,还附上了“请曝光黑幕”的留言。之后以泄露了任职期间可触及的秘密信息之由,该男子被起诉犯有违反《国家公务员法》保密义务罪。

举报人被迫自杀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原兵库县县民局局长(男),认为知事斋藤元彦职权骚扰和收受企业礼品等行为很有问题,在退休前夕向新闻媒体邮寄了写有7条告发内容的资料。县政府在未进行任何具体调查的情况下,就解除了他的县民局长职务,并不同意其正常退休。斋藤知事在记者会上发言称,“在工作期间满口胡言,还以书面形式散布谣言,这样的人没有资格担任公务员”。为此,在县议会着手查明真相期间,该局长留下“以死抗争”的遗言后自杀身亡。

和歌山市一名男性职员,内部举报了自己曾负责的业务相关公款存在不当会计处理的问题。之后,他被强迫和因此事受到处分的职员在同一层办公,以至其最后选择了自杀。福岛县国见町一名男性职员对振兴地方经济相关业务抱有疑义,向町监查委员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内部举报后,被指违反了町政府信息安全对策纲要和职员服务规程,受到惩戒处分。

日本的组织至今仍是“村社会”

在大部分的这类事例中,面对告发者或举报人鼓起勇气发声的行为,相关组织总是武断且单方面地做出“诽谤中伤”“泄露信息”“损坏名誉”“丧失信用”等负面评价,从未认真地研究过是否属于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内部告发”或“公益举报”。

同时,有关组织不对告发或举报内容开展调查,总是以“没有事实根据”等理由直接予以否定,践踏告发者或举报人的一腔热情。最后犹如要掩盖告发举报的真相一般,做出仓促草率的处分决定。其原因何在?

这是因为日本的组织及其成员都需要“察言观色”;也因为组织一直是严重缺乏多样性、充满了封闭感的“村社会(*1)”。不遵守组织规定的人会被处以“村八分(*2)”式的冷暴力,被打上“叛徒”的标签。这样的惩罚令组织成员十分畏惧。在协调性和组织归属意识等冠冕堂皇的辞藻之下,组织总是将“不惹事儿的人”视作省心好用之人才予以重用。

此外,至今仍在沿用的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的人事制度、来自同事的“同调压力”也对此造成了影响。正是这种“察言观色”的社会风气,导致了“发声的困难”。

“为了提高组织的自净作用,必须纠正违规和违法行为”的思维出现停滞,举报者被当作“犯人”揪出来“示众”,以一儆百。由此形成的“难以发声”的社会环境,让人们长期容忍组织内部的违规和违法行为。

必须修订法律以保护举报人

针对这样的日本的组织,《公益举报人保护法》能做些什么呢?本世纪初,发生了多起食品企业产地造假和车企隐瞒召回等事件,这些影响消费者安全和安心感的丑闻,都是在内部人员告发之后才得以曝光的,该法便由此应运而生,它由消费者厅负责监管。

之后的修订版,要求员工人数超过301人的组织有义务完善内部的公益举报制度(包括受理、调查、纠正措施的实质性解决办法),并针对负责处理举报问题的工作人员,规定了保密义务且附带有处罚措施。然而,法律理念与日本组织的实际情况之间,尚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需要“察言观色”的组织中,繁重的工作量和压力已常态化,容易成为滋生违规和违法行为的温床。对通过违规手段获利所产生的罪恶感,在组织内部人员之间变得迟钝模糊。如此一来,公益举报就会减少,负责处理举报问题的人员也因此不熟悉业务、应对失误等风险进一步升高。文章开头提到事例就是佐证,要说是初期应对的失误导致了事态的扩大也毫不为过。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到公益举报人保护制度在组织自净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本来组织自身就负有发现违规和违法行为并应主动纠正的职责。而举报人在这一职责中发挥了部分作用,即使并非组织上指示、命令的工作,他们也积极主动、毅然决然地为了组织而仗义执言。但他们却被组织的领导责难是“满口胡言”,受到降职等处分,这种情况绝非正常,必须尽快纠正。

作为一个人,实践正确之举,发现违规和违法行为时毫无顾虑地发声。为了建设这样的社会,必须进一步加强《公益举报人保护法》。

为了建成可以发声的社会

比如,或许有必要建立相应机制,针对损害举报人利益的处理行为采取行政措施。目前,即使举报人受到组织的不公对待,也只能通过诉诸法院的方式寻求救助。作为举报人保护法的主管单位,完善消费者厅的执法体制也是一个紧迫课题。

同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写入针对阅览、带走举报内容相关资料等行为的免责条款;关于向外部的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益举报,将举报的真实性或近乎真实性规定为保护举报人的必要条件。可以证明举报内容的具体事实,如果不能通过资料等展示出来,那么不仅举报本身的可信度降低,而且收到举报的新闻媒体等单位也将难以着手展开调查。

就违反内部公益举报体制完善义务的组织,对它们的处罚规定也不可欠缺。既然组织本来就负有完善体制的责任,那么如果仅仅要求处理举报问题的工作人员承担附带刑事处罚的保密义务,则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变成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强制法规”,可以让组织贯彻执行对举报人的保护,同时还可以从实质上确保组织切实履行对举报体制的完善义务。

作为纠正违规和违法行为的突破口,内部告发和公益举报为我们过上安全、安心的生活发挥了巨大作用。就整个日本社会而言,在重新认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的同时,还必须建设一个不让勇于发声的公益举报人遭受不公和侵害的社会。

标题图片:PIXTA

(原文日文,发表于202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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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以村落为基础形成的一种排他性等级社会结构——译注

(*2) ^ 日本古代村落的一种私刑,对破坏村落成规或秩序者进行制裁,通过断绝关系、驱逐等集体冷暴力,让被处罚者无法正常生活, 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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