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管理左右日本渔业的未来

社会

日本的渔获量在历史上曾高居全球首位,如今却显著衰退。尽管其原因在于滥捕,但能否推行合理的渔业捕捞规定将成为渔业复兴的关键。

日本水产资源锐减

蓝鳍金枪鱼、鳗鱼、秋刀鱼等水产遭遇鱼荒已成为社会问题。“鱼荒”这个词给人的感觉是,今年碰巧赶上渔获量荒年,但事实并非如此。20多年来,日本的渔获量(海洋渔获量和远洋渔业除外)一直呈直线减少趋势,按照这一速度,2050年将降至零。这并不是偶发现象,而是一个结构性问题。

日本在历史上曾是全球最具竞争力的渔业大国。从1972年到1991年的20年间,日本的渔获量一直高居全球首位,进入90年代后开始锐减,主要原因之一为远东拟沙丁鱼锐减。远东拟沙丁鱼的数量从1972年开始暴增,但由于鱼卵存活率降低,其数量从1989年开始减少,到90年代后半期,渔获量几乎跌到了零。研究人员的主流观点认为,远东拟沙丁鱼的减少是自然现象。虽然最近这种鱼类的资源略有恢复,渔获量也呈现出增长趋势,但由于远东拟沙丁鱼以外的资源整体减少的缘故,日本渔业产量仍在持续减少。

水产厅下属研究机构——水产研究与教育机构的调查显示,日本的多种水产资源停留在较低水平。在农林水产省对渔民实施的问卷调查中,九成渔民切身感到资源减少,认为资源在增多的渔民仅占0.6%。渔民试图增加渔获量,但日本的专属经济区(EEZ)内根本就没有多少鱼。结果渔获量持续降低,渔民减少,渔村的人口稀疏和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

滥捕的代价:仅日本渔获量减少

下图反映了日本和全球渔获量(天然)的变化。上世纪70年代以前,日本和全球的产量基本上呈现同步增长态势,但1990年以后,日本却开始转入跌势。

全球野生鱼类产量始终稳定在高位水平。而且尽管日本的养殖鱼类产量也在持续减少,但全球总产量却正在以年均6%的速度快速增长。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主要渔业国的渔业生产前景进行预测,结果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增产,唯独日本将大幅减产。历史上最强大的渔业国日本为何面临困境?让我们来回顾战后的渔业发展史,并分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

为了解决战后粮食短缺问题,日本曾将大力发展渔业列为国策。当时还没有EEZ这个概念,渔民可以进入距离其他国家海岸线3~5海里(约5~8公里)处的海域尽情捕鱼。那些渔业不发达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沿海地区尚未开发的天然水产资源极为丰富。日本渔业提出“从沿海到近海,从近海到远洋”的口号,积极开发海外渔场。

当时的日本渔业并未将可持续发展问题纳入考虑范围,认为只要有鱼就尽情地捕捞,没有鱼了就去其他渔场捕捞其他鱼种。因此,日本举国上下齐心协力开发未利用的渔业资源和新渔场,鼎盛时期日本的渔船遍及南美、阿拉斯加、新西兰和非洲等世界各地的优良渔场。日本还曾获得国际快捕竞赛的冠军。

从70年代后期开始,沿海各国将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区域设为EEZ,日本积极开发他国渔场的做法就行不通了。此后,日本继续采用临时随机的捕鱼方式,导致本国EEZ的资源减少,渔业衰退。

如果捕鱼行动无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鱼类资源减少和渔业衰败只是时间问题。要实现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必须实施渔业捕捞规定,以保证产卵亲鱼的数量充足。要想在不增加渔获量的前提下确保利润,则提高鱼的价值势在必行。在自由竞争时代,发展“更为迅速地捕获更多鱼类的渔业”是合理的,但在EEZ时代,打造“能够在保留足够亲鱼的前提下实现利润的渔业”才是合理的做法。

设定捕捞限额,遏制快捕竞争

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做呢?为了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设定捕捞限额(捕捞上限),但仅靠这一点还远远不够。初期的捕捞限额管理只是规定了捕捞上限,当渔获量达到上限时就休渔。为了在休渔前尽量捕到更多的鱼,快捕竞争就会加剧,这将导致渔业生产率下降。为了比对手更快地捕获更多水产,渔民会增大马达动力,投资安装追踪鱼类的鱼群探测器或声纳等设备。如果没有发现成年大鱼,那就只能对价值不高的鱼苗下手,以此“补贴燃料费”。如此周而复始,经费会不断膨胀,导致难以通过渔业创造利润。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采用按个体分配捕捞限额的IQ(个体配额,Individual Quota)方式十分有效。通过提前向渔民逐一分配捕捞限额,可以遏制快捕竞争。采用这种方式就没有必要和对手比拼速度了,因此既可在鱼类价值最高的时期进行捕捞作业,又可以避免捕捞价值很低的鱼苗。其结果是水产的单价上涨,有助于改善渔业经营。

新西兰、冰岛和挪威等渔业国在上世纪80年代引入个体配额方式,成功地将渔业打造为增长型产业。目前,美国、欧盟和秘鲁等众多国家都已采用这种方式,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尚未在国家层面采用IQ方式,日本独自落后的原因可以归结为渔业捕捞规定尚不完善。

渔业法终于得以修订

日本政府在2018年12月的临时国会上通过了《渔业法修正案》。这是日本70年来首次修订渔业法。此后,日本也将在国家层面实施渔业捕捞规定。

现行渔业法第1条(本法的宗旨)规定如下:

“本法对渔业生产相关基本制度做出规定,旨在通过发挥以渔民和渔业从业者为主体的渔业调整机构的作用对水域实施综合利用,由此发展渔业生产力,力求实现渔业的民主化。”

现行的渔业法出台于战后粮食匮乏的年代。在粮食增产为当务之急的时代背景下,渔业法将重心定位于发展渔业生产力,但关于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却是空白。这在当时是无可非议的。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认了沿海国家拥有划设200海里EEZ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国家有义务负责管理EEZ内的水产资源。许多渔业国都修订了渔业法,加强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框架。

此次对渔业法的修订将“确保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条文纳入立法宗旨之中,且第6条明确规定政府负有保存和管理水产资源的职责。

“中央和都道府县有责任为发展渔业生产力而妥善保存和管理水产资源,并为预防和解决关于渔场使用问题的纠纷采取必要措施。”

修订后的渔业法还规定,原来仅对8种鱼类设定捕捞限额,今后将扩大限定对象范围,并以政府为主导全面引入IQ方式。日本政府的措施终于姗姗来迟,即将引入渔业发达国家将渔业打造为增长型产业的机制。

日本拥有广阔的EEZ,面积位居全球第六,其中包括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优良渔场。如果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有效利用,日本或许有可能再度成为全球屈指可数的渔业大国。修订渔业法可谓日本渔业东山再起的必经阶段,但前方的道路依然充满坎坷。以率先设定捕捞限额的蓝鳍金枪鱼为例,由于部分渔民无视限额大量捕捞,遵守限额规定的渔民受到连累,也被要求在今后6年内不得进行捕捞活动,最终出现心怀不满的渔民状告政府的局面。我们应当将此次渔业法的修订视为渔业振兴的起点,今后也有必要继续关注法律的运用情况。

标题图片:在北海道根室市花咲港卸货的秋刀鱼(2018年8月28日,读卖新闻/Af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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